一、申报条件
(一)示范项目方面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运行机制合理。以“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为宗旨,产权明晰,符合合作制的基本原则。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健全的监督机构。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
3、专业服务网络比较健全。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对具有统一生产质量标准、注册商标和产品包装的优先考虑。
4、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合作社成员20人以上,或以签订购销合同方式带动农户100户以上;上年度合作社成员比非成员户均增收15%以上。
(二) 奖励资金方面
凡200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获得省级以上名牌农产品称号或农产品质量认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提出申请。
二、申报程序
1、各地级以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组织指导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示范项目。
2、申请示范项目或奖励资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根据本通知要求,按照章程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如实填报《2008年广东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申报表》、《2008年广东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奖励资金申请表》(样式见附表一、二),填报前须认真阅读“注意事项”。当地县、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认真指导,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连带责任。
3、每一种表格一式6份,经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签名后,合作社留存1份,将其余5份送当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会当地财政部门后,留存1份,将其余4份送地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地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会当地财政部门后,留存1份,将其余3份报送省农业厅。
三、补助对象
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补助范围
全省20个地级以上市(不包括深圳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五、补助标准
为了更好地激励各地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2008年100个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名额采用因素分配法,即: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0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止,用各地级以上市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除以全省同期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并乘以100,确定为该地级市的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名额(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在此基础上,各地级以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省的办法,按比例将名额具体分配到所管辖的县(市、区)。
2008年省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总额为1000万元,平均每个示范项目10万元。按照示范项目专项资金对珠江三角洲地区减半扶持的原则,从扶持珠江三角洲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节余的专项资金,用于平均分配给在创建品牌和提高营销能力方面成效显著的符合奖励资金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以上两种扶持方式,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若两项同时申报(请)的,省将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平衡。
六、资金用途
1、法律政策知识、实用技术知识培训。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农业生产实用技术知识、经营管理知识、市场营销知识等的培训。
2、实施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制订和实施生产标准与技术规程、引进与推广良种良法、兴建温室大棚、改造标准化生产基地设施及设备,购置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仪器等。
3、实施品牌战略。进行本组织生产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原产地标志等认证,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升产品品牌和档次。
4、兴办加工实体。开展农产品初加工,建设仓储、加工等厂房以及购置相关设施设备等。
5、拓展产品市场。兴办产地批发市场和牲畜、水产交易市场,购置相关设备;在城市超市租用专门柜台直销本组织产品,或者在城市兴办本组织连锁直销网点;举办或参与产品展览展示等市场营销活动。
6、信息网络建设。主要对尚未购置计算机等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给予适当补助。
7、支持合作社创建品牌,提高营销能力。对200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获得省级以上名牌农产品称号或农产品质量认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予以奖励。
七、申报时间
2008年2月1日—2月29日。
八、资金监管
严格按照《广东省农业厅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粤农[2007]299号)执行,加强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管理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九、绩效目标
通过省财政资金扶持,帮助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解决生产经营、市场营销及技术信息服务中的突出困难,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完善盈余分配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推进标准化生产、专业化服务、产业化经营,不断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功能和自我发展能力,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民收入水平。
十、审核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示范项目或奖励资金,由所在县(市、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别对申报项目提出初审意见,择优推荐,联合逐级上报省农业厅。省农业厅经管处负责组织对申报(请)情况进行研究,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方案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送厅发展计划处审核和厅党组会议审定。
十一、责任主体
本项资金安排采用因素分配法,责任主体为县(市、区)、地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十二、对相关附件的要求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按以上程序报送《示范项目申报表》时,须同时报送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2、获得的名特优农产品证书,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或相应基地认证证书,农产品注册商标证书。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按以上程序报送《奖励资金申请表》
时,须同时报送农产品质量认证证书或获得的省级以上名牌农产品称号证书的复印件:
十三、注意事项
1、《申报表》采用A4纸打印,应根据实际文字情况适当编排版面。
2、“法人代表身份”指其在本合作组织之外所从事的职业或职务,如农技中心主任、农技推广员、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农民(含农民所办企业代表)等。
3、“申请资金用途”要明确具体,以投放在比较大的项目为主,不得超出规定范围,金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